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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數學會學會獎設置與評選辦法
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修訂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廿六日修訂
第一條:「中華民國數學會學會獎」設置辦法:
一、「中華民國數學會學會獎」為本會最高獎項。
二、本會每年得遴選一位長期在台灣,對數學有重大貢獻者,頒贈「中華民國數學會學會
獎」。
三、本獎頒發獎狀和獎牌,於當年年會頒發。
第二條:評選辦法:
一、獎勵委員會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發函國內各大專院校數學相關系所及研究機構,本會團
體會員,廣邀推薦當年得獎候選人。
二、凡國內各大專院校數學相關系所及研究機構、本會團體會員、本會會員五人(含)以
上,得於每年五月底前向本會推薦本獎候選人。
三、獎勵委員會應於六月底前完成候選人初步篩選工作,推薦若干候選人,必要時得送請
國內外專家做進一步審查各候選人的貢獻,並於十月底前對各候選 人提出評選意
見,送請理監事會做最後決定。
四、本會理事會應於年會前票選出當年得獎者名單。得獎人應獲理監事會出席者之三分之
二同意票。
第三條: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數學會學術獎設置與評選辦法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二日修訂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修訂
第一條:「中華民國數學會學術獎」設置辦法:
一、本會每年得遴選長期在台灣數學研究表現傑出者一至三人,頒贈「中華民國數學會學
術獎」。
二、本獎頒發獎狀和獎牌,於當年年會頒發。
第二條:評選辦法:
一、獎勵委員會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發函國內各大專院校數學相關系所及研究機構,本會團
體會員,廣邀推薦當年得獎候選人。
二、凡國內各大專院校數學相關系所及研究機構、本會團體會員、本會會員五人(含)以
上,得於每年五月底前向本會推薦本獎候選人。
三、獎勵委員會應於六月底前完成候選人初步篩選工作,推薦若干候選人,送請國內外專
家做進一步審查各候選人的貢獻,並於十月底前對各候選人提出評選意見,送請理監
事會做最後決定。
四、本會理監事會應於年會前票決出當年得獎者名單。得獎人應獲理監事會出席者之三分
之二同意票。
第三條:本辦法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數學會特殊貢獻獎設置與評選辦法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二日修訂
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修訂
第一條:「中華民國數學會特殊貢獻獎」設置辦法:
一、本會每年得遴選對台灣數學發展有特殊貢獻者,頒贈「中華民國數學會特殊貢獻
獎」。
二、本獎頒發獎狀和獎牌,於當年年會頒發。
第二條:評選辦法:
一、獎勵委員會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發函國內各大專院校數學相關系所及研究機構,本會團
體會員,廣邀推薦當年得獎候選人。
二、凡國內各大專院校數學相關系所及研究機構、本會團體會員、本會會員五人(含)以
上,得於每年五月底前向本會推薦本獎候選人。
三、獎勵委員會應於六月底前完成候選人初步篩選工作,推薦若干候選人,必要時得送請
國內外專家做進一步審查各候選人的貢獻,並於十月底前對各候選人提出評選意見,
送請理監事會做最後決定。
四、本會理監事會應於年會前票決出當年得獎者名單。得獎人應獲理監事會出席者之三分
之二同意票。
第三條:本辦法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數學會青年數學家獎設置與評選辦法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廿六日修定
第一條:「中華民國數學會青年數學家獎」設置辦法:
一、本會每年得遴選在台灣數學研究表現優異之年輕數學家一至三人,頒贈「中華民國數
學會青年數學家獎」。其對象以40歲以下者為限。
二、本獎頒發獎狀和獎牌,於當年年會頒發。本會亦得邀請得獎人至年會發表學術演講。
第二條:評選辦法:
一、獎勵委員會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發函國內各大專院校數學相關系所及研究機構,本會團
體會員,廣邀推薦當年得獎候選人。
二、凡國內各大專院校數學相關系所及研究機構、本會團體會員、本會會員五人(含)以
上,得於每年五月底前向本會推薦本獎候選人。
三、獎勵委員會應於六月底前完成候選人初步篩選工作,推薦若干候選人,送請國內外專
家做進一步審查各候選人的貢獻,並於十月底前對各候選人提出評選意見,送請理監
事會做最後決定。
四、本會理監事會應於年會前票選出當年得獎者名單。得獎人應獲理監事會出席者之三分
之二同意票。
第三條:本辦法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數學會優良論文獎設置與評選辦法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廿六日修定
第一條:「中華民國數學會優良論文獎」設置辦法:
一、本會每年得遴選該學年國內研究所畢業之碩博士生各一至三人,頒贈「中華民國數學
會優良論文獎」。
二、本獎頒發獎狀和獎金,於當年年會頒發。獎金金額由理事會視當年本會財務狀況決定
之。本會亦得邀請得獎人至年會發表學術演講。
第二條:評選辦法:
一、獎勵委員會應於每年五月底前發函國內各數學研究所以及數學研究人員,廣邀推薦當
年得獎候選人。
二、相關研究所每十名研究生可推薦論文一篇,不滿十名以推薦一名為限,於每年七月底
前向本會推薦。推薦資料包括:
(一)論文影本一式二份。
(二)推薦函二封。
(三)被推薦人個人資料(包括學歷、著作目錄、連絡地址電話及身分證影本)。
三、獎勵委員會應送專家評審,並於十月底前完成評選。
第三條:本辦法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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